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师德师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师队伍改革创新,加快补齐教师队伍建设突出短板,强化高素质教师培养供给,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院(校)《章程》等文件,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外聘教师、集体职工、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各教学和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学院(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学院(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
第四条 学院(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和院(校)长任主任,其他院(校)领导为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团委、人事科、教务科、学生科、科研科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学院(校)师德建设与监督等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工作职责。党政办公室负责上级部门对师德师风工作的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等工作。组织部要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优秀教职工的政治吸纳,加强对党外教职工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教育。宣传部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宣传,大力弘扬优秀典型。纪委要对涉及党员教职工违反党纪和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案件依纪依规进行查处,对履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人事科要在教职工管理和教师发展工作中将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考察落到实处,严把考核关。团委及学生部门要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队伍建设,马克思主义学院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教务科要做好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师德师风建设,要求教师正确履行指导职责,推动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提高教书育人能力。科研科要加强涉及科研工作的师德师风建设。各教学系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管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具体工作,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把握思想动态,排查问题隐患,关心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教学系部适时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以及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要切实将师德师风建设与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章 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
第八条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使广大教职工学懂弄通,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重点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增进广大教师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第九条 涵养高尚师德师风。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作为教师考评首要要求。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师德违规行为,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条 引导教师自律自强。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决抵制损害党中央权威、国家利益的言行;模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自觉捍卫教师职业尊严;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形象得体、言行雅正。
第十一条 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教师荣誉体系,选树优秀典型,讲好师德故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好教师节、新教工入职、评优评先等重要节点活动,强化尊师教育,厚植师道文化。加强人文关怀,强化权益保护,维护职业尊严。
第四章 强化师德失范行为监督与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开展师德失范行为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院(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行。
3.在校园内传播宗教信仰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4.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等。
5.在招生、考试、就业、入党、推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6.强制向学生推销辅导资料、书籍、教学辅助工具及其他商品。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在教学、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故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跑。
10.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流程
1.接到师生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取证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同时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
3.根据复核结果,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处理意见前由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学院(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4.处理意见经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后,汇报主任,最终提交学院(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5.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后,根据失范行为性质,由相关部门执行。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6.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申诉期间处理决定(开除、解聘的除外)不影响执行。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按照申诉工作程序审核后报学院(校)党委会审议,自受理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由学院(校)最终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同时给予减发绩效经济处罚:
1.情节较轻或一般的,给予批评教育、约谈。
2.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
3.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减发绩效经济处罚按《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抚职院发〔2019〕32号)执行。
第五章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履职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