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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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
2023-08-20 09:26:57

第一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工作办事程序,方便公务联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印章〔党委印、院校印、院校钢印、法人印(方章)、党政办公室印〕由院党政办公室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党政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四条  印章使用应在院办公室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  学院二级单位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2第二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八条  以学院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指示、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必须由主办部门用“发文稿纸”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有关部门负责人会核(会签),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

第九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处、设备科审核、招标,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经过法定招标,总务处、基建科审核,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加盖用印(或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上级部门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需由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二条  到上级部门、公、检、法以及机要部门联系工作需要介绍信的,需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办理学院介绍信及用印。

第十三条  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后,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四条  凡需要使用副院长公务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副院长本人审阅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工作证、公费医疗证,招生录取通知、毕业分配通知,聘书、荣誉证书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六条  学生证、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进修证、学历证明)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持《印章使用申请表》并附名册(名单),由院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出国留学(因公、因私)、考察、访问、旅游人员的材料由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后,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八条  凡向外报送的成果申报书、项目申请书、专利,成果推广、各类科研合同等,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登记后,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九条  各协会、学会入会申请,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条  院系及行政部门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在校学生外出参观、实习、查资料、学习等,由院系、部门主管审核后,出具《印章使用申请表》,由院党政办公室办理学院介绍信及用印。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校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用校印,均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领导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院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二级单位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院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二级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公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第三章  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单位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由院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规定统一制作。

第二十七条  新印章启用前,院党政办公室要行文明确启用时间,说明同时废止旧印。并收回旧印章,按规定归档案科销毁或封存。

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