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院(校)师生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养成良好习惯,建设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 垃圾的分类
第一条 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第二条 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第三条 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蛋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第四条 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第五条 厨余垃圾指食材在加工烹饪以及用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
第六条 其他垃圾指危害较小,但无再次利用价值,如建筑垃圾类,生活垃圾类等。
第二章 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第七条 学院(校)在公共场所位置设置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厨余垃圾箱(有颜色垃圾桶)。全院(校)师生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快递服务中心设置快递集中回收处理站,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第八条 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第九条 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院(校)指定的垃圾桶内,统一由学院(校)安排处理。
第十条 有实验、医疗、废旧电子垃圾等有毒有害垃圾必须上报学院(校)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院(校)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厨余垃圾由餐饮中心指导外包餐饮服务部门收集好后,由物业公司收集处理。
第三章 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科要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院(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尽责。
第十五条 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学院(校)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第十六条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系部或个人,学院(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