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存储和处置管理,减少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实验实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厅实验室安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学反应性或者感染性、放射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实验室废弃物及污染物。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实验室废弃物。
第二条 实验实训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一般废弃物混放,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排放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露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桶上须按要求贴明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废液桶盛放不得超过最大容量的80%。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
(二)固体化学废弃物、无试剂残留的空试剂瓶、沾染化学品的实验耗材等,分类使用专用储物袋、储物箱统一存放,须按要求贴明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识,并按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五)含卤素的有机废液、含贡的无机废液、含砷的无机废液和含一般重金属的无机废液应单独收集,不可与其它废液混存。
第六条 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废弃物(含废弃放射源),须要单独申报,在具备隔离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由学院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
第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转运与处置:
(一)应定期、定点对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和暂时存储。实验室内须设立固定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危险废弃物回收时须按类别分别称重,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登记和转运等工作,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没有封存、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不予收取和处置。
(四)危险废弃物搬运必须保证安全,严禁野蛮装卸或急速行驶造成危险废弃物外泄。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须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
第九条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十条 实验室应本着安全、节约、环保的理念,从源头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学院(校)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