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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07-05-21 15:45:27 点击:

现金使用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等现金支出。

5、单位预借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6、超过500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抢险救灾等必须使用现金。

凡不属于以上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现金结算,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