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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2024-12-04 12:34:17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和严肃工作纪律,增强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内容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校)教职工。

第二条  学院(校)工作时间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外: 30—16 : 15

第三条  学院(校)全体中层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新入职的专任教师至少担任一届辅导员(班主任)或在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前,实行坐班制,按学院(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考勤;学院(校)提倡专任教师坐班,所有专任教师除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外,必须参加学院(校)、系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教学工作量不足(4学时/周)的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学院(校)及系部适当安排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考勤方式

第四条  考勤管理以部门为单位进行。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如实填报上月《教职工出勤统计表》(附件1),月考勤周期为自然月,须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到人事科。

第五条  学院(校)成立由纪委、组织部、人事科组成的工作纪律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全院(校)教职工进行检查;同时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各类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未按学院(校)规定的上班、上课时间到岗的为迟到;未按学院(校)规定的下班、下课时间提前离岗的为早退。

第七条  教职工未请假、未准假不上班或请假天数超期的;休病假未按规定提供地市级以上医院病志及诊断材料的;不服从工作分配,无正当理由借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上班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利用办公电脑玩游戏、看影视剧、炒股票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教师上课期间不准接打电话、不准上网玩游戏等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九条  婚假

(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含再婚)的,可享受10天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  产假

(一)育龄女教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60天的奖励假,男方在女方生产一个月内享受15天的陪产假不得顺延;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产假,寒暑假期间顺延。

(二)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对口医院意见给予二周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六周的产假。

(三)经医生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对待。

第十一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假3天,死者在外地,另给予路程假,车船费等自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未婚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其他时间不准假。教职工探亲需事先到人事科办理审批手续,探亲回来后持探亲审批手续报销。

(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往返车船费由学院(校)承担。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往返车船费由学院(校)承担。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往返车船费在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校)承担。

第十三条  病假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诊疗医治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并被批准的。

第十四条  事假

教职工因办理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并被批准的。

第五章  请假程序

第十五条  教职工除公休、节假日、寒暑假由单位统一安排外,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等均须请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2),按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人事科,如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请假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均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可以委托他人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并写明超期原因、委托经过等事项;专任教师须到教务处填写调、停课申请,并做好相应的补课安排。

第十七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三天以内者,由本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内者须持地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报人事科批准;半个月以内者凭指定医院的诊断书报人事科认定,由分管院(校)领导批准;病假一个月以内者,凭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由院(校)长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凭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由院(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超过六个月者由人事科派人陪同到对口医院鉴定,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后,由院(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八条  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一天以内者,由本人申请,须本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内者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一周以内者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需本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校)长批准;超过一个月者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十九条  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扣发基础绩效20元。

第二十条  迟到、早退累计四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无故缺课一节的,每节扣发基础绩效40元。

第二十二条  教师无故缺课二节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不足4学时/周的坐班教师,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研活动及学院(校)、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每次扣发基础绩效50元。

第二十五条  教师学期内轮空或阶段教学无教学任务及未满额定周课时数者,未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研活动及学院(校)、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次,按缺勤一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校)组织的工作纪律抽查时,发现无故未在岗的,每次扣发基础绩效5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无故未在岗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聘。

第二十七条  月累计病假五天或事假三天的,扣发基础绩效100元;月累计病假五天以上两周及以内或事假三天以上五天及以内的,扣发基础绩效300元;月累计病假两周以上或事假五天以上的,扣发全月基础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月累计病事假一周以上的,扣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的60%;月累计病事假两周以上的,扣发全月基础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础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础工资。按月扣发基础绩效工资,并停发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三十条  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础工资的70%,扣发岗位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础工资的80%。扣发岗位补贴,停发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列为不计考核等次,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审,不发放年终奖,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第三十一条  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每超过一天,减发本人岗位工资的3%,按月扣发基础绩效工资,并停发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三十二条  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除按天减发岗位工资外,扣发岗位补贴,并停发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列为不合格,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审,不发放年终奖,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  旷工一天的,扣发基础绩效100元。

第三十四条  旷工二天的,扣发基础绩效300元,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三十五条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天不足五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基础绩效工资及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审。

第三十六条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不足十个工作日的,扣发两个月基础绩效工资,扣发全年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列为合格以下,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审。

第三十七条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扣发三个月基础绩效工资,扣发全年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列为不合格,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审,不发放年终奖,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第三十八条  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学院(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学院(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  教职工因私事到港澳台超过三个月,出国超过一年;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全日制学习培训或脱产学习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未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集体活动两次累计缺勤人数超过20%以上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院(校)领导与其部门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二条  对考勤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被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十  学院(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对上述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即时废止。

第四十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