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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4-12-04 12:34:58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 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4. 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5. 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6. 未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上网填报成绩,经系部、教务科多次提醒仍未上网填报成绩,影响到全校成绩统计发布;

 7. 一学期未经批准无故缺课6学时;

8. 未经系部主任和教务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3以上;或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

9. 对于国家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A级考试、单独招生考试或相同级别的考试,在试卷命题、印制、保管及监考过程中,因相关人员工作失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发生泄题、试卷丢失等重大事故;

10.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 教师未经批准无故缺课一次,或监考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监考;

 2. 未经系部主任和教务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但不足l/3,或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l/2以上但不足2/3;

 3. 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4. 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5. 对于院级考试,在试卷命题、印制、保管及监考过程中,因相关人员工作失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发生泄题、试卷丢失等事故;

 6. 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7.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8. 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9.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 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系部主任和教务科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2. 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

3. 教师在课堂上着装不得体、行为不规范,或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导致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4. 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5. 上理论课或实验课无教案;

 6. 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或未按计划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

 7. 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或一个学期中按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1/4以上,但未达到l/2;

 8. 院考命题人不按规定命题,试题不规范,或命题教师或系部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

 9.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10. 安排教学任务出现错、漏,或应开课程未排入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

 11. 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

1. 事故发现者(学生/老师/督导组成员/考区负责人等)如发现上述行为,有义务和权利反馈给事故责任人所属系部或教务科;

2. 相关系部和教务科收到反馈后,进行调查;

3. 教务科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如经查实,教务科填写《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签署意见;

4. 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核定。

5. 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

 第七条  对个人教学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所属系部内通报;二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一级教学事故报人事科予以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年度绩效奖(此处需征求人事科意见)。

2. 一年内有3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等同于1次二级教学事故,2次二级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教学事故。

 第八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