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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2019-03-03 15:51:35

为了完善和改进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方式,加强高校学生参加学校管理的民主进程,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执行力和战斗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现依据《共青团团章》、《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教育部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在校生所组成的学生干部群体。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育人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学生管理工作者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信息反馈的纽带,是教师与学生之间搭建的重要桥梁。

 

 

   第三条  学生干部管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要遵循得才兼备原则,实现我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  本《办法》中学生干部的范围包括;学生处所属学生组织(学管会、舍务部),团委所属学生组织(学生会、团委)。

 

 

  第五条  各级学生组织在党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组织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组织同学开展政治学习、科技普及、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管理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们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一)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内外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院、系学生干部换届选举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汇报和审查学生干部工作,选举主要学生干部组织工作机构。

 

 

第二章 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第八条  团委各级组织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一)院团委设学生书记1人,院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副主席其中一人由学管会主席兼任),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实践部、权益部、体育部、社团部、志愿者工作部、校园新媒体工作部(校报编辑部、广播站、新媒体工作室、记者团)9个部门,各部门设部长、副部长各1人、部员5-8人。

(二)各系、部学生干部参照院学生干部设置参考。

 

第三章  选拔任免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各级团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必须是共青团员。

  2.积极响应学院的号召,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他人、为集体服务,示范作用突出,有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4.作风踏实,为人正派,表里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文明秩序。

  5.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要求:

学生处、团委及各系部所属学生组织的主要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须要符合学院学生推优入党的相关成绩要求。

  6.工作经验要求:

学生处、团委主要学生干部须在任职前具有一年以上系部或班级学生干部工作经验。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院级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1.基层推荐。院级学生干部选拔过程中,各系团总支可在征询学生干部本人意见基础上,向学院推荐符合选拔要求的学生干部。

  2.资格审查。学生处、团委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

  3.组织考察。在竞聘演讲前,根据不同职务职责,学生处、团委及公寓中心组成考察小组对主要学生干部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4.竞聘演讲

  5.民主评议。根据竞聘演讲情况,分组对人选进行全面的民主评议。

  6.公布结果。须在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在学院主要媒体或宣传区域公布选拔结果。

系部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系部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选拔可参见院级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学生组织于每年九月或十二月进行学生干部的纳

新或换届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干部任期制。任期包括试用期和任职期。新任

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违反学院相关管理制院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2.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职三个月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3.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戴重村员矢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4.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四章  职责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加强学院领导与同学间的联系,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根据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赋予的权利。

  2.参与学院和学生权利直接相关事物的评议、管理和监督。

  3.参加团的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其他团学活动。

  4.参与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的干部培训、交流等活动。

  5.在学院各级评优活动中享受优先权利。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

  (一)各级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团委双重管理

   (二) 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和学生舍务工作管理委员会不在团委指导范围内,管理权限设在学生处。

   (三) 各院级社团学生干部的管理权限在学生处和团委。各系级社团学生干部的管理权限在各系团总支。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学生干部考核的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二)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平时考核由学生处、团委及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学生干部考核的只作方式应包括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四)学生干部考核内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过去工作的全面评价,并作为评优、竞选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要予以免去职务。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处、团委及各系部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条例,并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的举报、申诉、对违反本条列规定的学生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