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团委首页>>规章制度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团校管理规定
2019-03-03 15:27:25

       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熟悉团务、作风过硬的团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经团委申请,党委批准成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团校,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其基本任务是用共产主义理论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头脑。为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培养一批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的团干部,充分发挥团校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 建立团校是优化共青团工作的内外部环境,丰富完善共青团工作的内容,全面活跃共青团工作的必然选择,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使共青团工作进入系统化、经常化、科学化的教育轨道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

第三条 抚顺职院团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团委负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组织建设的主要基地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 我校团校始终坚持鲜明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团规团纪教育,为完成共青团的基本任务而积极工作。

第二章 学员及学员管理

第五条 各班推荐报名人数不超过2人,(优先推荐团支书、班长)参加本次培训的同学须经本班团支部初选推荐,系部团总支审核后统一上报校团委;

第六条 参加团校的学员,须有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团支部推荐,并经团总支审查同意后,由各系团总支上报校团委。

第七条 培训时间由学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入团积极分子和入党积极分子、团内主要干部必须参加团校学习。

第九条 学员在参加团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团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参与团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对学员学习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理论考试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理论考试总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平时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1、学员结业考试由学校团委统一命题,并安排好考试的有关工作,对无故不参加结业考试和考试作弊的学员,其结业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团内纪律处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规定时间里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平时考核不合格的学员,不发给结业证书,非团员在本年度内不能发展入团,是团员(团干)的在年度团员平一种不能被评为合格团员(团干),不能列为党员培养发展对象。

2、学员结业时,本人应写出自我总结,由业余团校做出评定。理论考试和平时考核都合格的学员,发给结业证书,作为青年入团、团员(团干)评选先进和推优入党的重要条件,并将有关材料转入学员的团员档案。

第三章 奖励和处分制度

第十一条 学员在参加团校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扬,并授予“优秀学员”称号。评比条件如下:

1、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学校、团校规章制度。

2、结业考试理论成绩不低于80分,平时考核优秀。

3、通过系统的学习有关知识,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写出结业论文交校团委,形成自己的独特见解。

4、如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班主任推荐,团校校长同意,可酌情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学员在参加团校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的业余团校各项规章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团内处分。具体办法如下:

1、迟到、早退或违反课堂纪律累计两次或旷课一次,取消评优资格;旷课两次给予批评警告;旷课三次取消培训资格。

2、学员在培训期间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一律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及奖惩情况将于培训结束后通报学员所在团总支,作为推优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授课办法

第十四条 团校设理论课和教育实践课。

第十五条 理论课是团校教育教学的主题。包括共青团理论知识和工作实务,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教育和国情教育等。教育实践课包括学员座谈,社会调查和观摩,共青团理论研讨等。

第十六条 团校教师由校团委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和有丰富共青团工作经验的老团干担任。

第十七条 学员和授课(包括授课内容、时间等)如有特殊要求,可向班主任提出。经征求大部分学院同意,校团委应充分考虑学员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团校通知补充。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校团委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