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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8-02-10 11:58:40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校)大二、大三在校生(五年制五年级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评选要求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

1.名额分配。学院(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以各系部符合参选条件年级的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

3.系部审核。各系部以本系部为单位,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主任(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审核本系部学生的申请表,进行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系部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建议名单,并将评选结果在本系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校)学生处和助学贷款办公室;

4、学院(校)审批。学生处和助学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院(校)级评审工作,提出本院(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结果备案留存,同时上报辽宁省相关教育部门。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校)在收到各项奖学金专项拨款后一次性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在获得奖学金后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追回奖学金,并根据学院(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 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政策如有变化,以新施行的相关政策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校)学生处和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