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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18-02-10 11:56:15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的纪律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章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学生自入学之日起接受考勤。

第二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训课、实习、军训等,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凡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章  请假

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请假单需先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单,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班主任)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单到审批者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者,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系部批准。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所在系部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四)请假15天以上,应当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事假累计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百分之四十,病假累计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百分之五十。超过者,应当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考试期间请假者,须经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同意,由所在系部审核上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缓考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外学习、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经系部实习负责人批准,按照实习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事因病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及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返回学校后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补假手续。

第九条 凡未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勤的,或在请假过程中捏造请假事由的,均记为旷课,并按照《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学校安排集体请假的,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经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集体请假说明材料,分别出示给系领导、任课教师,学生个人不必再单独申办请假手续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在周末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校一天(包括一天)以上者,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报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说明离校事由,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住宿生夜间不能返回学校住宿,需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外宿者,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十三条 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晚六点前,学生应返校,各班级要进行晚点名。学生外出,在返校、离校途中及离校期间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等受到侵害的情况,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销假及续假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学生销假后,由辅导员根据学生请假天数向最终批准人汇报。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不能按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继续请假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履行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并按照累计请假时间的准假权限逐级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节假日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期期满前通过电话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必须及时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或家长亲笔证明材料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无有效证明材料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由学生处、教务处依职能做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