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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2018-02-10 11:55: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院(校)成立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院(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校)领导、与申诉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校)纪委,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4)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1)申诉主体是否有资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1)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3)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1)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2)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处理或处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5)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复查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1)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校)党政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