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优秀大学生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扩大学院内部民主,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为推进学院(校)学生管理和奖、助学金评定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透明化,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按照《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章程》要求,结合我院(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一条 公示范围面向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天 所有公示内容,均应按照本制度在以上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和接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第三章 公示内容、对象与时间
第三条 公示内容分为名单公示和文件公示。
第四条 名单公示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班级、拟推荐荣誉名称等。
第五条 公示时间。公示中应该明确公示的时间,并标明截止日期。
第六条 异议受理部门。在公示中明确举报异议受理部门,并公布受理电话。
第七条 异议举报要求。反映情况时原则上要用真实姓名,坚持实事求是,不允许无中生有或借机报复。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反映。同时,学院(校)有责任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八条 公示负责部门及日期。落款应标明公示负责部门及日期。
第九条 经学院(校)评定产生奖、助学金评定结果需要在名单产生后进行公示,其中国家奖学金公示期为五天,其他奖学金公示期为三天。
第十条 经学院(校)选举产生的“雷锋式学生”、“雷锋号班级”名单需在名单产生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第十一条 经学院(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的学籍异动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第四章 公示方式
第十二条 一般公示分为系内公示和校内公示。公示方式分为网络公示和宣传栏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校)内产生的优秀原则上采取各教学系内公示;对于推荐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和学生学籍异动情况采取全院(校)内公示;
第十四条 网络公示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宣传栏公示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校园内指定地点,采取张贴公告或公示海报的形式进行名单公示。
第五章 公示结果的处理
第十六条 公示后,如在公示期间、公示范围内的有人提出异议,且理由充分,则应暂缓公示的生效时间,及时交由公示内容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处理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于异议者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在上述情形下,异议者如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则重新进行公示,公示的效力以新公示的文件为准,如依然对结果存在异议,则应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上述情形下,如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失实,在公示期满后正式生效,并对存有故意失实地反映问题或存有严重过失者,视其情况的严重性,根据《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口头警告、记过等处罚。
第十九条 对公示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打击报复,又要注意反对借机中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