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课题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依照《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科研课题类别
科研课题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两大类。其中纵向课题包括院(校)级科研课题;抚顺市科技局、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教育厅、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抚顺市社科联、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辽宁省现代远程教育学会、辽宁省高教学会、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辽宁省社科联、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办公室、中国高教学会、中国职教学会、教育部,以及国家一级学会(行指委)下达的人文社科、教育研究科研课题。横向课题是指学院(校)科技人员以学院(校)为名义,按企、事业单位要求进行研究、设计、试制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合同项目。
院(校)级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由学院或相关单位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资助一定比例的研究经费,一般课题自筹经费。院(校)级课题由科研处组织征求意见并确定课题指南,着重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主方向,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研究,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重点支持突显学院发展特色、技术创新与应用、具有指导和示范性的课题研究。
二、原则
1、课题研究旨在培养师生教育科研能力和科技开发能力,引领学院科研发展方向,凝聚全院师生科研力量,服务教育教学、社会和行业企业。课题管理坚持“面向全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坚持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突出职业院校实用性科研的特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的原则。
2、学院(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申报的通知下达、材料申报与审核、初评、中期检查、课题结题、成果鉴定、成果宣传推广与应用等工作,凡未经科研处公开集中组织申报、审批、备案的科研课题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取得的成果不予认可。
3.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校)组织实施的各类科研课题的管理。
1.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开展研究工作。
(2)院(校)级课题申请者应为本院(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其中,为培育学院发展特色设立的重点课题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曾主持并完成过科研课题。市级及以上课题申请者除满足课题发布部门要求的申报条件外,必须至少主持完成过一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横向课题主持人必须至少主持或以主要完成人身份完成一项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主要完成人指在课题组中排名前三且承担课题关键问题的研究。各类青年课题的申请者在满足课题发布部门要求的基本条件基础上适当放宽条件。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除课题发布部门特殊要求外,科技项目课题组成员(含申请人)不得超过9人,人文社科及教育研究类不得超过7人。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支持和鼓励多个单位(部门)联合申报课题(需明确一个主持单位及一位课题主持人),鼓励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和在校学生参与课题研究,但本院(校)参与人员不得少于课题组成员总数的1/2。
(4)同时主持两项在研课题者不得再申请新课题;课题组成员同时参与的科研课题不得超过2项;同一部门组织立项的课题未通过结题前不能申报新课题;
(5)凡有未按期结题或无故放弃课题研究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任何课题;
(6)不能承担课题研究、组织、指导等实质性工作者不得申报;
(7)已获得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立项的不得以相同或相近课题内容向同级或下一级立项部门重复申报;
(8)申请者所在单位(部门)承诺为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充足的研究时间。
2. 申报程序和方法
(1)院(校)级科研课题要以学院(校)立项文件形式下发通知并组织课题申报工作,由申报者所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科研处。科研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并将立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以学院文件形式公布。
(2)其他各级各类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课题申报文件和相关要求,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认真如实填写立项申请评审书或项目合同书,提交科研处对其真实性和学术性进行资格审查,科研处依据课题评审的主要标准进行初审、汇总排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课题立项组织部门。凡未经学院(校)审核由个人直接申报的项目学院(校)不予认可,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个人承担。
(3)科研处对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进行公布和告知,建立课题管理档案,向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提出具体要求和课题实施意见。
3、聘任评审专家的条件
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主动回避申请者,不透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完成过市级及以上课题。
必须熟悉高职院校发展方向和特点,以及本学科专业学术前沿知识,能够对申请人的学术观点提出准确评价。
四、课题管理
1. 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必须在立项批准文件下达的二个月内组织开题,在研期间要及时将开题报告、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中期检查报告报送科研处检查、备案。
2. 计划一经下达,中途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项目计划中的内容。如确因不可预见情况,需要调整或改变计划时,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课题组成员同意,报科研处审核,报主管科研工作的院(校)级领导审批,除院(校)级课题外,其他各类课题变更需要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课题,将不受理结题申请。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科研处撤销课题立项资格,追回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立项资格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课题
①以课题名义进行非法营利。
②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③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④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⑤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⑥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⑦剽窃他人成果,有学术不端行为。
⑧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⑨研究周期内未完成课题,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⑩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五、课题结题与鉴定
1. 院(校)级课题实行结题鉴定和等级评审制度。通过学院组织的结题鉴定者(横向课题以第三方机构鉴定为主),方视为课题研究工作的最终完成。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课题学院(校)予以一定资助,优秀课题数量不超过该年度总课题数的15%。
2. 院(校)级课题结题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集中鉴定与现场评议鉴定形式,必要时采取专家通讯鉴定方式。结题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
3. 院(校)级课题结题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科研处负责受理课题结题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2)评审专家组给出评审意见;
(3)科研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形成最终结论,报学院审批。
(4)批准结题的课题由学院下发《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课题结题证书》。
4. 其他各级各类课题结题工作按照课题批准单位的结题要求,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结题申报工作。未经科研处审核私自提交的结题申请不予成果认定。
六、成果宣传与推广
1.除特殊约定外,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院(校)通过建立成果宣传渠道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宣传与推广,并积极促进成果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教育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
2.科研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3. 课题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课题类别+ 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等字样。横向课题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成果认证、统计与报奖
1.国家、省(部)、市以及各级(类)学会的科研课题,统一由学院科研处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初评、向上推荐、过程管理和结题申报,否则课题立项和结题不予承认。
2.作为课题主持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必须为我院(校);作为参与人与校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的课题,需经过学院科研处审核、签字、盖章,而且在合作单位处必须署名为我院(校)。否则成果不予认可。
3.学院科研处对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动态管理与成果统计。科研成果包括完成结题鉴定的课题、公开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包括增刊)、已授权的专利、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及教材,以及由学院统一推荐申报的获奖成果。凡经过学院科研处认证、登记在册的科研成果予以认可,并可按照要求推荐申报参评各级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由于教师个人原因不及时上报统计信息而未在统计范畴内的成果不予认可或推荐评奖。
4.凡获奖成果必须是由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备案的才予以认可;未经学院审核同意,以个人名义参加的社会评审机构的各类评奖不予认可。
5.成果获奖后,获奖者需向科研处提供完整的获奖材料一份进行存档备案。
6. 凡获奖的科研成果不得向下一级评奖部门重复申报优秀科研成果奖;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项奖励者,仅对最高奖项认证,不得重复计算获奖成果。
八、横向课题的管理
1.合同管理
横向课题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书(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签订横向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其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经济法律的有关规定。课题合同经学院(校)审批并在科研处备案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个人行为。课题主持人对合同签署及项目实施负法律责任。
2.过程管理
课题组要有明确的课题主持人,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项目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有问题和阶段性延期,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并说明原因,及时与委托单位取得联系,同时应签订延长合同期限的补充协议,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科研处应对横向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课题组要积极予以配合。课题组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经多次督促仍不整改的由课题主持人承担后果。
项目研制过程中,课题主持人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更换主持人申请,并附加更换前后主持人双方签署的更换协议,经科研处核实批准后方可变更。
对于履行中的技术合同,确因不可抗拒或遇到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造成不能履约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主持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及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及前期产生的费用由课题组个人承担。书面协议要交科研处一份备查。
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协商、调解达不成共识的,应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所需费用由课题组个人承担。
3.横向课题验收及成果归属
横向技术合同执行完毕,课题组必须持第三方机构鉴定证书及委托方验收证明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验收证明及鉴定证书要送交科研处备案。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院。
九.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院科研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