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安全防火管理,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师生的生命及公共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院内施工临时用火,必须经保卫科批准,并备案,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二、体育馆、图书馆、计算机室、实验室、教室、寝室、车库、木工房、天然气管线附近等处严禁吸烟。
三、学校各楼内通道、角落禁止堆放纸屑、包装箱和其它易燃物品。
四、校内不准随意点火烧草及树叶等,如确需焚烧时,必须经保卫科同意后,派有专人看管,并采取防护措施,烧完后要把灰烬妥善处理。
五、各楼内、阳台、宿舍、气罐周围、金库附近等处禁止燃放鞭炮。
六、未经学校变电所批准,不准私接电源。教室、寝室、办公场所禁止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不准使用液化气罐、酒精炉。
七、电、火焊、油漆等特殊工种,作业时必须按本工种防火规范进行操作。
八、凡是在设有严禁烟火标志区域内进行火、电焊及其它明火作业必须提前征得
保卫科同意,并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九、不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如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并给予处罚。影响救火
造成危害及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人都有报告消防隐患、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的义务。
十一、任何人都不准违反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者,将给予批评并处罚款。造成危
害者,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消防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