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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听课管理办法
2025-03-21 10:37:07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听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教学情况、指导教学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常规听课要求

第二  听课是学院(校)教学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校)各级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参加,各位任课教师都有义务接受听课,各系部要大力支持这项工作,向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随机听课、重点听课等方式,自行选择听课,任何人不得拒绝听课人员听课。

第四条  各系部、教研室要有计划组织教师听课并评课,系部主任及教学副主任对本系部(院)青年教师重点选听与指导,了解教学工作,交流经验,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质量。

第五条  听课人员要提前到达教室,听课时不应干预正常教学、随意出入教室或提前离开,应至少听完完整的一节课。听课时要填写《听课记录》,并及时填报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按评价表得出评课结论,经任课教师签字。

第六条  各听课人员的听课意见可通过适当的方式三日内反馈给被听课教师及主管部门,属于教学质量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教师所在系部和教务科;属于管理问题,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或解决处理听课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听课人员一周内将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上交至教学质量监察与评估科存档,《听课记录》要妥善保存,学期末交至教学质量监察与评估科存档,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察与评估科及各系部对听课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各级领导、专家、同行听课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听课要求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要模范遵守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院(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我院(校)实行的《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教学督导员工作守则》的要求,按照《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教师教学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公平、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听课,因此听课制度是教学督导组内部制度的核心。教学督导员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到课堂、实验室、实训基地进行常规听课,检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实际情况,开展督教、督学、督管等活动。教学督导员听课,主要采取随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择听课、专题听课、对比听课等,不提前通知。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要严守教学纪律。听课不迟到,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场。手机静音,不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听课时,精力集中,认真记录,要注意总结被听课教师的教学优点与不足,有实例依据。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要检查教师等候制执行情况,教案、手册、教材携带情况,对学生出勤和课堂纪律的要求,教师手机静音等情况。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时,要注意全面考察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态和仪表,语言表达,教学环节(新课导入、新课培养目标定位、教学重点讲授、学做项目、作业、预习等),学生专业能力培养,教学方法运用、业务熟练程度,板书设计与书写(或课件的制作与放映),师生教学互动,教学组织,课堂管理,教学效果等教学情况。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要能准确、熟悉掌握并运用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听课后,要根据教学质量评价表的标准予以量化打分。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扣分项目要记录清楚。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后,三个工作日内要主动向被听课教师反馈意见。点评被听课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主要优点、特长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之以规、导之以改、促之以行”,促进教师恪守教育部《高等学院(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点评时,首先要肯定优点,其次要找准问题,最后要提出恰当的建议。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要尊重教师,讲究方法艺术。点评时,态度要诚恳,语言要婉转。不在学生面前点评被听课教师,不对他人公开被听课教师的教学不足或缺点。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要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及时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汇报被听课教师的教学特长、优点和不足,总结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每学期期末,督导员要将听课记录、评价表、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提交到教学督导组汇总。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要注意收集有关教学的信息,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建议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研究创新教学督导工作的方法和举措。

第三章  听课课时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不达标者,本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课时8学时以上,做到本部门教师(包括本系部授课的其它教职员工)全覆盖;院(校)级督导对新入职教师和骨干教师实行重点听课。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察与评估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