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辽宁省政府持续设立本专科阶段省政府奖学金。我院(校)设立奖学金、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全国每年奖励6万名(省政府奖学金每年奖励1500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范围按我省核定国家助学金比例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孤儿、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我院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我院(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孤儿减免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