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制度汇编》的通知………………1
2.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2
3. 收入收缴管理办法………………………………………9
4. 资产控制管理办法……………………………………24
5. 票据管理办法…………………………………………30
6. 财务印章管理办法……………………………………33
7. 财务报表编报管理办法………………………………36
8.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0
9. 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59
10.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79
11. 合同管理办法…………………………………………89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高校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是新时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财政预算工作的重点,真抓实干、常抓不懈,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抓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事前绩效流程
预算编制环节突出绩效导向。将绩效关口前移,各部门要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防止“拍脑袋决策”,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快实现本级政策和项目、对下共同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加快设立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二)绩效运行流程
预算执行环节加强绩效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用款计划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加强预算执行监测,科学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三)绩效自评流程
决算环节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加快实现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逐步推动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自评,提高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建立健全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不断创新评价方法,提高评价质量。
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并对本部门的预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负责。自评应满足:自评过程公开透明;自评结果客观真实,需经部门签字确认;及时上报自评结果。
(四)绩效结果流程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形成反馈、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在预算编制时对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设置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业务职能部门根据专项发展规划目标设定,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科根据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设定。
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益。绩效指标应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绩效评价流程
管控节点 |
节点说明 |
输出文档 |
01 |
院(校)工作领导小组评价通知岗明确绩效评价对象并下达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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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财务部门绩效评价岗制定评价方案,并提交至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
绩效评价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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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工作领导小组方案审核岗对绩效评价方案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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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业务部门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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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归口管理部门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至分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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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分管校领导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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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财务部门绩效评价岗对自评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
绩效评价 报告 |
08 |
财务部门报告审核岗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并提交至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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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核岗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分别提交给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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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核后将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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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对报告进行批复及提出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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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提出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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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核岗传达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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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财务部门预算管理岗落实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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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归口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岗落实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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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业务部门预算管理岗落实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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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档案保管岗进行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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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预决算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财政性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为重点,分层次、有步骤地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分配更加公平公正、资金更加安全高效,努力构建公共财政与防治腐败协调互促的新机制。
(二)公开主体
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为公开的主体,负责资金的公开和解释工作。
(三)公开内容
负责公开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本部门管理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相关情况等内容,具体包括:
1.部门预决算说明。对本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本部门职能和机构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收入和支出总体情况以及预决算支出等主要内容。
2.部门预决算收支总表。
3.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表。
4.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表,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
5.重大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包括预算细化情况表、资金分配明细表、管理办法等内容。
(四)公开职责
负责本部门预决算、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本部门管理项目资金的公开和解释工作,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指导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工作。
(五)公开方式
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部门管理项目资金的相关情况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和市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六)公开时间
在市财政批复后,统一按上级规定时点集中公开;部门决算在市人大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后,统一按上级规定时点集中公开。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2.规范管理,深化改革。各部门要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要严格落实中央“本届政府内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做到两个“不超过”,即“三公”经费决算数不超过预算数,下一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不超过上年预算数。
3.有序实施,步调一致。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预决算公开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改变公开口径和格式;要严格按规定时点集中公开,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书记、院长任组长的预决算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他领导以及财务科、宣传部、审计科、信息交流中心、各相关科室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相关科室的配合衔接,做好预决算公开的基础准备工作。财务科对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按部就班、如期实施。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加强沟通衔接。预算单位对预决算公开后出现的问题要密切关注,及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校)预算资金收入行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预算收入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收入管理的对象为学院履行代收职能取得的非税收入和学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用于学院支出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院(校)收入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学院(校)各项收入管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加强各项收入执行分析。
学院(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收入相关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确定收入归口管理部门和收入执收主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
学院(校)收入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高校领导机构、财务部门、各业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
(一)高校领导机构
学院(校)领导机构为收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预算编制情况合理安排高校收入管理计划;审批高校收入执行情况报告。
(二)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为收入日常管理机构。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2.对涉及收入的合同签订后,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落实催收责任。
3.设置专岗对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进行管理。
4.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三)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为收入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编报本部门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和其他收入预算。
2.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3.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
4.编制部门收入执行进度表。
(四)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为收入监督机构。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
学院(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即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1.非税收入范围界定
所称非税收入,指高校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2.非税收入预算编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安排的预算编制工作要求、上年度决算、当年实际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制《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由财务部门汇总并审核形成《高校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3.非税收入价格调整
非税收入涉及价格调整时,由业务部门经办人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经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高校领导机构审批。
4.非税收入登记确认
业务部门收到来自第三方的付款通知时出具《收入确认单》,提交财务部门出纳岗,出纳岗重点核对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和业务部门出具的收入确认单是否一致;确认一致后,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要求,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流程及说明
管控节点说明
管控节点 |
节点说明 |
输出文档 |
01 |
主管副校长对价格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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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非税收入涉及到价格调整的,由财务部门收入审核岗对价格调整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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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财务部门业务负责人对价格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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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高校领导机构的财经小组对价格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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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高校领导机构的校长办公会对价格调整进行审批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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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同时反馈给财务部门预算管理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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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业务部门收款岗收到付款通知 |
收入 确认单 |
08 |
财务部门出纳岗核对银行对账单和收入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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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转入财政票据管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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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会计科记账会计登记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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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务部门会计科稽核会计定期进行钱账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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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务部门出纳定期上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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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银行业务员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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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财务部门是学院(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收缴费用,院(校)属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2.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学院(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院(校)财务部门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时应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学院(校)按学年收取学生学杂费,学院(校)财务部门应会同学生部门各系,于学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老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时将学杂费通过工商银行APP自主缴费,然后手机微信绑定财政电子票据小程序,1周后会接收到电子收费票据。新生按学院(校)通知一次性由银行代收学杂费,所有学生开学后二周内必须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备核查。
院(校)属各有关部门应凭学院(校)财务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办理学生学籍注册及宿舍安排等相关手续。
4.非税收入的收费标准
(1)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和价格标准实行收费。
(2)学生住宿费按照学年和学费一同收取。
(3)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
(4)由外校转入我院(校)的学生,参照实际转入间和转入年级的标准按月计收学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一个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5)家住学院(校)附近且不住宿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经所在系同意,学生科审核,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可免交当年住宿费。
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办妥,并报财务科核销,否则视同住宿处理。
(6)学生调整宿舍,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放暑假前两周内办妥,公寓应在秋季开学前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财务科,以便财务科及时调整住宿费收取标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学生发生退学,休学、留级、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情况,院属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科,财务科据以办理学费住宿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5.学院(校)财务科应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将催缴通知书印发各系部及学生科。
(四)非税收入减免缓交的规定
1.非税收入缓交规定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在我院(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义务。为体现人文关怀,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辟“绿色通道”,暂缓收取相关费用。
缓交费用项目
学院(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缓交费用使用对象及流程
①已经申请并获批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名单由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
②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并填写《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缓交费用申请表》,该生所在系部审核,并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报学院(校)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批准后财务科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月,缓缴人数比例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个别情况特殊的,另外履行审批程序。
2.非税收入减免规定
(1)申报条件: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经当地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类型的孤儿。
(2)减免标准:经认定的孤儿,全额减免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从认定当年直至毕业)。
(3)申报程序: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孤儿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交到学院(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助学贷款办公室把减免材料统一交由财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五)非税收入退费规定
1.非税收入退费标准
(1)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本学期收取的全部学杂费。
(2)学生在校期间自行退(转)学,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院(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3)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杂费不予退还。
2.非税收入退费流程
学生申请退费时需填写《学生退费申请表》,并由该生所在系部审核签字,报学生科核算退费金额,经院长审批批准后由财务科办理退费,退费金额退付到学生预留的银行卡中。
(六)休学与复学收缴非税收入的规定
1.学生因故休学的,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2.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有退学文件的应参考文件的时间,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一)财政补助收入管理规范
财政补助收入范围界定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学院(校)用款事项为财政授权支付。财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到学院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财务部门在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上所列的用款额度确认财政补助收入。
(二)财政补助收入管理流程及说明
管控节点说明
管控节点 |
节点说明 |
输出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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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资金计划与使用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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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执行资金计划与使用流程的相关审批手续,用款事项为财政授权支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按月审批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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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银行的相关业务员岗位负责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并且通知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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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岗登记、入账财政补助收入 |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 |
(一)事业收入管理规范
事业收入范围如下: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进行科研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财务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流程,登记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事业收入需要上缴国库的,根据收入登记上缴国库。
(二)事业收入管理流程及说明
管控节点说明
管控节点 |
节点说明 |
输出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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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资金计划与使用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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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缴款单位业务经办人根据资金计划与使用流程,由业务经办人根据业务活动,支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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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银行的业务员根据收到的款项,生成银行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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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业务部门收款岗收到付款方的通知 |
收入 通知单 |
04 |
财务部门出纳岗核对《银行对账单》和《收入确认单》 |
银行 对账单 收入 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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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财政票据管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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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岗登记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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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国家规定,需上缴国库的,财务部门出纳岗根据收入登记,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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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财务部门预算编制岗编制用款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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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上级主管部门按计划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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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岗到账确认,并且登记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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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收入管理规范
经营收入,即学院(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财务部门核对银行对账单和收入确认单并对收入登记入账。根据国家规定,判断需要上缴国库的由财务部门出纳岗上缴国库。
(二)经营收入管理流程及说明
管控节点说明
管控节点 |
节点说明 |
输出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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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资金计划与使用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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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由缴款单位业务经办人根据业务活动,支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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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银行的业务员收到款项,生成银行对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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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业务部门收款岗收到付款通知 |
收入通知单发票开具申请单 |
04 |
财务部门出纳岗核对银行对账单和收入确认单 |
银行对账单 |
05 |
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岗根据银行到账单(副本),审核收入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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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财务部门发票开具岗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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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财务部门发票稽核岗稽核发票,并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
发票 |
08 |
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岗收入登记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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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财务部门业务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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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国家规定,判断需要上缴国库的由财务部门出纳岗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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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资产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院(校)资产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产管理
(一)库存现金盘点管理
1.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及时盘点,按日清理,按月结账。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重新点数核对相符。
2.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要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一致;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3.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并查看账证是否相符。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4.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5.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学院(校)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银行账户管理及年检
1.银行账户管理
(1)学院(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履行相关的财政审批、备案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
(2)学院(校)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自筹基建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3)学院(校)可根据需要按规定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4)学院(校)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经审核批准,由财务部门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5)学院(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
(6)学院(校)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正常情况下在开立一年内若没有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7)学院(校)内设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8)学院(校)内设部门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9)学院(校)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10)学院(校)财务部门将加强对学院内设部门的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11)学院(校)及内设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2.银行账户的年检
银行账户年检应由学院财(校)务部门负责。在年检期限内按照年检的有关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年检,应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开户银行受理学院递交的相关年检资料后,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令2003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对账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与人民币银行结算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年检合格,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的规定,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并为学院出具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结论。
学院账户资料如发生变动的,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户由开户银行及时报人民银行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备案类银行结算户由开户银行及时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三)财务印章管理
1.财务印章使用管理
财务印章由专人管理、分开保存,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强化内部监控和互相制约。公章、专用章及其对应的名章应指定部门内不同人员负责管理。印章管理人员接管印章时,要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并送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严格财务印章使用管理。专用章及名章必须按启用时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规定使用的支付凭证上加盖印章。对空白、手写的支付凭证严禁加盖印章;对其他手写凭证,要加盖印章,必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审批,并登记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对需要加盖印章的业务,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印章使用有关要求,以及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准加盖印章。
2.印章保管管理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在管理人员独自使用的密码保险柜中;严禁将印章随意放置,无人看管或让其他人代为看管;严禁任何工作人员随身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负责人或主任批准方可带出。
印章管理人员要增强安全保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妥善保管密码保险柜钥匙,安全使用保险柜密码,防止钥匙丢失、密码泄露导致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3.登记、备案管理
因管理需要或领导变动不再使用的印章,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移交给校内有关部门。对于印章需要登记、备案、存档的事项,由相关人员设计登记表,登记表日常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年末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二、资产处置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概念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条件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且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3.已经法院判决裁定败诉的,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报程序
学院(校)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学院(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学院(校)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学院(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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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学院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请严格遵守执行。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3.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财政票据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流程
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三、财政票据管理规范
(一)财政票据申领与发放
财政票据是指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的相关凭证。
学院(校)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学院(校)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申领工作,领用票据设立领用票据登记簿,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名称、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二)财政票据使用与保管
1.财政票据开具:财政票据开具岗应严格按照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适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严禁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作废的机打票据应妥善保管,与存根联一起按票据序号装订成册;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学院(校)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2.财政票据保管:票据管理岗必须妥善保管好票据,并设立专门的登记簿对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等内容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财政票据使用学院(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3.财政票据核销与销毁
纸质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学院(校)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纸质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4.财政票据灭失工作要求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学院(校)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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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校)财务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学院(校)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印章种类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财务部门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名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印章按“统一管理,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以上印章的刻制、启用、封存、缴销。各类印章由具体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印范围、用印程序用章。
二、财务印鉴数量与保管
1.财务部门公章一枚,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
2.财务专用章一枚,由财务部门记账会计保管。
3.财务名章一枚,由财务部门报销出纳负责保管。
4.收费专用章两枚,由财务部门负责学生缴费的人员保管。
5.发票专用章一枚,由财务部门负责税务的人员保管。
三、财务印章使用范围
(一)财务部门公章代表抚顺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部门,
主要用于院内外一般工作联系。具体用途包括:
1.签发院(校)内公文。
2.科研项目结题。
3.学生征兵入伍减免学费.
4.对院(校)内部门出具各类证明和报告。
5.对院(校)内或校外单位提供已存档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6.对外报送或提供各类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但要求使用学院(校)公章的除外。
(二)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开具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冠名发票,含《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收费专用章主要用于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辽宁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财务专用章和名章主要用于各类银行票据结算业务(含本币与外币),以及购买相关的银行票据、结算凭证或其他业务专用凭证。
四、财务印章使用管理
财务印章由专人管理、分开保存,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强化内部监控和互相制约。公章、专用章及其对应的名章应指定部门内不同人员负责管理。印章管理人员接管印章时,要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并送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严格财务印章使用管理。专用章及名章必须按启用时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规定使用的支付凭证上加盖印章。对空白、手写的支付凭证严禁加盖印章;对其他手写凭证,要加盖印章,必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审批,并登记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对需要加盖印章的业务,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印章使用有关要求,以及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准加盖印章。
五、印章保管管理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在管理人员独自使用的密码保险柜中;严禁将印章随意放置,无人看管或让其他人代为看管;严禁任何工作人员随身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负责人或主任批准方可带出。
印章管理人员要增强安全保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妥善保管密码保险柜钥匙,安全使用保险柜密码,防止钥匙丢失、密码泄露导致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登记、备案管理
因管理需要或领导变动不再使用的印章,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移交给校内有关部门。对于印章需要登记、备案、存档的事项,由相关人员设计登记表,登记表日常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年末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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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编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费用表。
(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政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理解报表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八条 财务报表某些项目的省略、错报等,能够合理预期将影响报表主要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政府会计主体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关于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显著影响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收入总额、费用总额、盈余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按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十一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至少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主体的名称。
(二)报告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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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必须贯彻“学院(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合理配置,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界定、登记、变动与纠纷的管理;资产的计划、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范围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
(二)交通工具类。
(三)通用设备类。
(四)专用设备类。
(五)文物及陈列品类。
(六)图书类。
(七)家具类。
(八)行政办公设备类。
(九)被服装具类。
(十)其它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资料、学生桌椅、批量电子设备等。
(三)学院(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投资并明确资产归属权,仪器设备和其他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各类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单价、调拨价,(含: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帐;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帐。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计帐。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计帐。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帐。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计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关税、海关手续费、运费等相关费用计帐。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九)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制度要求计提折旧。
(十)已经计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设备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价值的;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院(校)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归口、分级分类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院(校)领导班子领导下,实行学院(校)资产管理科和系、部、科、所、室(以下称各单位)两级管理。资产管理科是学院(校)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各单位及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资产管理科是学院(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校)行使全部资产的管理权,负有统一管理学院(校)资产的责任,并对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级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开展学院(校)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情况分析,并组织对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审核和采购工作。
(三)建立学院(校)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各部门的分户帐、固定资产卡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并定期进行帐、卡、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四)参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五)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变更、调拨、租借、丢失、报损、报废等事宜,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合理调配、报废回收和处置等工作。
(六)重点做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宏观调控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财务部门完成资产记帐工作,实现资产账目统一。
(八)负责二级管理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十条 各系、部、科、所、室是学院(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在学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一)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的各种具体制度。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根据学院(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卡、物相符,并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三)资产使用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有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
(四)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确需调动时要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人员的调动和交接情况要及时在资产管理科备案。
(五)编制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及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对设备等资产报损、报废的申报工作。
(七)熟练掌握资产网络化管理平台的使用方法。
(八)监督设备保管人员的变动、调离,防止资产损失。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划、购置、验收与入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划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应根据学院(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行政、生产及对外服务需要,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分清缓急,保证重点。
(二)学院(校)各系、部、科、所、室(以下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内采购计划申报,经部门分管院长同意报送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汇总上报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三)需要变更采购计划的项目,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院长同意报送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汇总上报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四)大型专款建设项目应向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办理计划申报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专款建设项目任务书要求执行。
(五)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计划购置时,申报单位必须开展大型设备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使用部门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上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照《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验收与入账
(一)固定资产安装调试完成后,购置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开展对设备的验收,部门验收通过后上报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报送招标管理单位,依据采购项目内容决定是否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后由部门验收人、部门负责人及专家验收小组成员、填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
(二)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整改,待整改结束后再行组织验收工作,直至验收通过为止。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不预支付合同价款,由于验收没有通过或整改不及时的项目,并影响教学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三)项目验收指标:品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附件、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服务期、质保期等,上述指标要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内容完全相符,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更换、增加、减少新购置固定资产。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设备验收报告一起存档。
(四)固定资产入账,设备验收合格后,购置部门设备管理员依据采购合同、验收书所列固定资产明细,通过学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系统,录入部门固定资产账,录入信息包括: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管理人、使用人、放置地点等信息,通过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科负责人网络审批后生成固定资产分类号,并计入固定资产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存货管理、设备维修、维护
第十四条 二级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实施细则,实现专人专管。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安全制度及仪器仪表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科和各部门需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 要注意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各部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需上报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可提出调剂处置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批后进行调剂。
第十七条 用于教学、行政、科研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如确有必要转换时,需报送资产管理科汇总并报送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审批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经党委会审定,由资产管理科与财务科做相关账务调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具有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固定资产。人员调动及职工退休时应在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及退休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部门重组和部门负责人调整时,要同时进行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核查,并对固定资产管理人等信息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维护与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首先由归属部门使用人进行初步诊断与排查,能自行修复的进行自行修复,如不能自行修复的且在质保期内的第一时间联系供货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人员维修,超过质保期的需使用部门对故障仪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含:故障原因、更换零部件单价、维修工时单价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科及财务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故障仪器设备维修明细及总价进行审核,并依据《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仪器设备需建立管理及使用制度,要设立仪器设备使用及维修台账,定期对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定期进行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存货是学院(校)的重要物资,确保存货安全,数量准确必须要依靠高效严谨的存货管理制度。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存货分为:低值易耗品、教学耗材、办公耗材、土产日杂、文销用品、校园维修维护水暖五金建材等。
(一)存货管理的要求
1、存货采购业务要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2、存货采购内容要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与控制。
3、各归口管理部门选派专人负责存货的验收、记账、领用等工作。
4、定期对库存存货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5、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是提升存货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及方式。
(二)存货管理的流程
1、验收:根据采购合同及送货清单盘点和检查所收到的存货状况。
2、记账:盘点检查无误的存货计入电子台账。
3、入库:以安全和实用的方法保存数量适当的存货。
4、盘点:经常检查和清点存货,以便保证存货处于良好的状况和无丢失现象发生。
5、领用:按照归口部门关于存货制定的领用审批流程进行领用,并做好领用记录备查。
第六章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由归属管理部门提出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送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统一汇总报送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审批,最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统一由资产管理科填报审批表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待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审批意见要求,完成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工作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财务制度要求上缴财务科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校)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期间,归属部门仍负有管理职责。
第七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估的原则: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公正性、保密性。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管理科统一负责,财务科、总务科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第三十一条 进行资产清查需以学院(校)红头文件形式向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情况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工作由资产管理科统一负责,财务科、总务科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校)产权登记年检主要检查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应办理产权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是否存在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是否存在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而未办理的。
并及时修正上述问题,确保产权登记情况与学院(校)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校)国有资产纠纷处理的途径或方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本级政府调解、裁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政府处理。
第九章 国有资产盘点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盘点目的:加强与规范学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盘点适用范围:固定资产,常用物品和闲置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盘点流程:
(一)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由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审计科及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
(二)进行资产盘点前的摸查
各部门先行按其占用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编制固定资产部门自查表,并上报固定资产清查小组,为正式核查作准备,自查表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式两份部门与清查小组各执一份。
(三)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计划
盘点小组负责制定清查计划,包括区域划分、实地盘点、报损报废证据收集、鉴定以及上述内容的实施时间、实施人、实施程序、报告的撰写及完成时间等。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校)资产信息具体为:占有、使用、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校)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与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各项资产全面盘点的基础上,认真排查梳理真实、准确地填报和编制各项年/月度报告。附件包括:资产汇总表、报表填报说明及国有资产分析报告,装订成册并加盖印章。由学院(校)以发文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产报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表填报。报送时间按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要求为准。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要求,按照“谁产生、谁定密”、“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国有资产报告上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报告统一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财务科、总务科、教务科、后勤管理中心、行政办公室及审计科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原则。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报废、报失等,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学院(校)固定资产。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需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同时填报《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经调出部门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送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汇总上报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审批,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经党委会审定并上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结束后执行调拨。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对象和范围:凡所属权属于学院(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报废对象和范围。
第四十九条 报废的原则
(一)固定资产达到财务制度中使用及折旧年限相关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功能丧失不能使用无法修复的。
(二)严重损坏虽能修复,但累计维修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三)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从使用安全角度出发设备不能使用,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该类设备报废需要专业机构鉴定)。
第五十条 报废物资分类
(一)固定资产类: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二)低值品类:单价在1,000元以下,能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形态。如:低值仪器、工具、家具等。
(三)耗材类:指易耗或使用过程中不能复原的批量物资耗品。如:原材料、玻璃器皿、锯片、试剂等。
第五十一条 报废程序
(一)部门申报: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报《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各执一份存档,审批表必须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部门分管院长审批。
(二)资产管理科审核:报废资产归属部门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签字报送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对报废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可否修复继续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完整等信息进行评估鉴定,根据评估鉴定结果进行汇总报送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审议,按照院长办公会审议结果由院长签字确认后报送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报废资产的批准及处置权限
(一)固定资产类:学院(校)内部流程审批结束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照国家、省、市级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统一处置,处置后资金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执行。
(二)低值品类、耗材类: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报《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低值品、耗材报损、报废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各执一份存档),审批表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上报分管院长审批,报送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根据评估鉴定结果进行汇总报送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审批,审批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审议,按照院长办公会审议结果,经院长签字确认后,由学院(校)审计科、财务科、资产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统一处置,处置后资金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校)资产管理科对闲置时间达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有权实行院(校)内调拨,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且闲置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科审批可互相调剂,并作相关账务调整。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失,固定资产发生被盗、遗失等情况,使用单位应立即书面报告资产管理科并报保卫科备案。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员失职造成的事故,应认真查清责任,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科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方面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院(校)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交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废止,解释权归资产管理科。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校)政府招标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等法律与文件规定,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各部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捐赠资金、各级各类专项资金、贷款资金及往来资金等各类资金的招标采购活动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或经学院(校)领导班子批准认定应当由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或经学院(校)领导班子批准认定应当由招标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资。
第五条 学院(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注重效益及维护学院(校)利益的原则。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六条 学院(校)院长办公会议与党委会议是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院(校)的政府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院(校)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政府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对采购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是否执行采购进行审议。
第七条 学院(校)设立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作为学院(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由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审计科、总务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资产管理科负责招标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作为学院(校)的集中采购部门,行使采购管理职能,执行采购决策,全面负责对使用部门提出的各项、各类采购申请进行论证、考察,履行招标程序。并对合同的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采用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辽宁省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拟订学院(校)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规范学院(校)采购工作流程。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资料,报批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项目。
(三)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代表学院(校)签发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对部门提出的招标采购项目方案、合同条款、履约验收进行审核。
(五)督促中标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办理合同款项支付。
(六)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研究决定突发紧急类和特殊类采购项目的执行。
(八)研究决定招标办小组成员单位的增减变更。
(九)完成学院(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校)采购项目按类别由相关部门根据其业务属性进行归口管理,确定采购项目的承办部门。
(一)总务科:负责土产日杂、文销用品、水暖五金、通勤车服务、冬季校外分担区除雪、工程、维修类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二)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校园绿化维护保养服务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三)行政办公室:负责印刷品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四)实训管理中心:负责教学耗材、实验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及数据库类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六)宣传部:负责宣传用品、宣传设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七)离退办:负责退休人员活动经费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八)教材科:负责学生及教师用教材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九)保卫科:负责校园安保服务、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十)科研科:负责各类科研专项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十一)学生科:负责各级新生军训服装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十二)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公寓所需各类家具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十三)资产管理科:负责办公耗材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十四)网络中心:负责公共多媒体教室设备、校园网络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十五)各教学系部:负责本部门各类专项资金建设及已批准的年度预算采购项目归口管理。
(十六)教务科:负责各教学系部采购项目计划制定的监督管理。
(十七)财务科:负责对所有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及指标文号的分配和使用进行归口管理。
(十八)未列入上述类别或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与调整归口管理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科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承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向招标办提供采购品目的产品名称、规格参数、单位、单价、数量、总价、供货服务期限及质量保证期限等招标文件所需的必要指标。
(二)制定招标采购项目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合同中需明确规定的各项责任条款。
(三)对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出招标文件中技术方面的质疑进行回复或答疑。
(四)配合招标办作为开标过程中的甲方代表参与评标。
(五)负责与中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签订采购合同。
(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书签署等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各类项目统一由项目归属部门或使用部门制订采购计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教学需要,结合现有设备使用情况,分轻重缓急,制订长远建设规划和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设备采购计划。
(二)计划制订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要注意设备的成组与配套,保证设备采购完成后能直接投入使用。
(三)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教学及科研工作需要。要认真选型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体现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要落实安装场地,使用负责人。
(四)各部门采购项目品目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及限价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归属部门需对技术指标进行充分调研与论证,保证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招标限价要进行市场调研,在含有各种税费、安装费、运输费等各类费用的基础上,技术参数规格相同的情况下,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单价。调研方式及工作要求。
1、调研工作归口部门:项目申请部门或归属部门。
2、调研方式:互联网平台查询、外出实地调研,如:有采购或使用经验的同类院校、产品生产企业等。
3、调研工作原则:必须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不得限于少数对象甚至一个对象,不得参与有可能妨碍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活动。
4、调研人员:调研归口部门可委派2-3名专业人员或直接使用人与部门负责人组成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对产品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调研。
5、调研结束后形成调研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调研归口部门、调研人员、调研方式、调研厂商名称、互联网平台对产品描述的基本信息等,调研人员与部门负责人需在调研报告上签字确认;(一式贰份资产管理科与归口部门各执一份)
6、依据调研报告填报《政府采购项目表》,报表内容:采购品目名称、技术规格参数、采购限价、数量等相关信息。
(二)工程类项目归属部门需提供工程量计价、清单,经具有合法正规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以评审机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审核单》为依据进行招标采购。
(三)服务类项目归属部门需经过市场调研,对同类院校类似项目的需求进行充分论证,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与学院(校)实际情况,制作出适合本学院(校)的服务类项目需求。必要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调研及论证工作完成后,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项目归属部门负责人与专家进行审核签字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审批流程
(一)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经过多方论证形成采购计划后,由项目归属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填报《抚顺政府采购项目表》并签字上报项目归属部门分管院长进行审批。
(二)项目归属部门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送财务科,经财务科审核落实预算资金来源,签字注明资金来源科目。
(三)送交资产管理科,由资产管理科组织招标办全体成员对采购项目品目、技术参数、限价等指标进行审核论证。
(四)招标办审核通过后,由资产管理科汇总上报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进行审批。
(五)资产管理科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有项目归属部门负责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审议。
(六)通过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科负责政府招标采购相关事宜,项目归属部门协同参与。
第四章 进口产品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归口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报送招标办,由招标办统一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学院(校)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十二条 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的采购。严格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规〔2019〕6号)、《关于正式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网上商城,是指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 -liaoning.gov.cn),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有效管控价格和质量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网上商城并制定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各级财政部门为网上商城电子交易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单位网上商城采购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本级、沈阳市、鞍山市50万元,其他各市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网上商城上架商品不能满足需求的,经招标办审核批准可按相关文件另行采购。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148号)有关要求,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一)公开主体和渠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统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
(二)公开范围。除实施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三)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学院(校)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开依据。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以同级政府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五)公开时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条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根据《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财政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采购方式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具体采购方式的选用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校)采购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
自投标邀请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
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通常采用最低价法。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通常采用最低价法。
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九章 政府招标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的签订,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项目归属部门负责人受学院(校)委托,代表学院(校)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招标采购书面合同。时限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以中标通知书落款日期为准)。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并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一致。
第四十二条 填报《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合同审签流程单》,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送行政办公室盖章后生效,加盖骑缝章,一式五份。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
(一)采购项目归属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对接,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供货、施工、服务等工作。
(二)招标办对合同执行情况有监督权,必要时应对中标单位的供货、施工、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合同的中标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合同条款中没有要求的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三)资产管理科将采购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如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部门不得擅自更改采购合同标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项目归属部门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中标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前,项目归属部门应将采购项目的追加内容、追加理由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招标办审核,未经批准擅自签订补充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由招标办及项目归属部门相关人员一同与中标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备案,学院(校)实行采购档案归档管理制度。采购合同签订后,由资产管理科建档,按期移交至档案科归档保存,实行项目闭环管理。采购档案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以及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决定等。
第十章 政府招标采购履约验收
第四十八条 履约验收
(一)项目验收主体:遵循“谁使用,谁验收”和“采验分离”的原则,一般采购项目归属部门自行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验收小组(至少要有一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并签署履约验收书。
(二)项目验收内容: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
(三)项目验收指标:品名、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附件、技术资料、技术性能、质保期、服务内容、工程质量标准等。
(四)合同标的较为复杂的特殊采购项目,由项目归属部门向资产管理科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科报送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选派专家与项目归属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地验收,验收小组成员至少3人以上(含3人)单数,验收通过后一同签署履约验收书。
(五)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整改,待整改结束后再行组织验收工作,直至验收通过为止。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不支付合同价款,由于验收没有通过或整改不及时导致教学行政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对该项目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的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验收工作全程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资产管理科负责验收流程的沟通协调工作。
(七)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标的物。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履约验收书一同存档。
(八)对网上商城或采购金额较小、技术指标单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简化验收流程,由项目归属部门负责人与使用人共同对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服务内容等指标进行验收,签署履约验收书。
(九)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中标单位负担费用。
第十一章 政府招标采购支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财务支付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完结后,中标单位需开具可查询正规票据送交项目归属部门,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粘贴《付款凭证签字单》,由项目归属部门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后送交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送交财务科,由财务科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金额,向市财政提交支付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五十条 开具的票据不合法、不合规,学院(校)有权不支付应付款,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货物类采购资金少于1万元,无需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由使用部门自行购买,按照学院(校)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支付。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必须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应急维修工程类项目资金少于3万元,无需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总务科提出维修方案向分管院长请示,由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待施工结束后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总务科负责人与申报维修部门共同签署验收单,按照学院(校)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支付。大于3万元(含3万元)须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二章 涉密项目采购
第五十二条 对于涉密项目采购工作,参与人员应符合相关的保密规定,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施采购,明确采购各环节保密要点及管理责任,履行保密职责,签订保密协议。涉密项目不得擅自扩展,项目内非涉密的常规标的应区分并按照公开采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章 政府招标采购纪律及监督
第五十三条 参与学院(校)政府招标采购人员,应自觉遵守采购纪律。对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或给学院(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一)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强化责任制,落实到人,对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各类文件、纪要等资料,参加决策及操作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二)采购工作人员不准私下与厂商联系、沟通、接洽,不得擅自定价与购买设备,不准“吃、拿、卡、要”。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全程接受审计科及纪委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废止,解释权归资产管理科。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学院(校)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政府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院(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立项审批
建设项目立项(计划实施)目标。学院(校)内部(拟)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装修、拆除等工程以及各类维修工程。项目立项需遵循学院(校)办学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为前提拟定基本建设工作计划。学院(校)各类维修工程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四十七、五十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立项,首先提请学院(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落实。执行和落实项目进程,由院长办公会通过指定部门负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参照有关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需向地方政府报备项目,严格执行政府基本建设审批和验收流程。
学院(校)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项目一经获批实施,施工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办理好施工前期手续后方可施工。工程组织管理准备工作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学院(校)确定项目专职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同时,也可以依据项目资金额度以及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学院(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代建管理服务机构,并按照代建项目管理流程完成基本建设项目。
对既定建设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加强监管,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情况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投资来源分政府投资和自筹资金;按照工程性质分:新建、大修(改扩建)、一般类维修。政府重点项目、新建及大修项目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基本建设审批的有关审批流程办理项目开工许可。一般类维修项目可参照执行。
基本建设常规审批流程及内容:
1、项目立项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需获得政府批准。
2、编制可研报告明确投资目标,项目概述、建设周期、建设地点等重要信息。
3、委托图纸设计(图纸会审), 根据投资目标设计施工图纸,并组织专(业)家会审。
4、委托地质勘探 ,根据设计图对建设用地进行地质勘探。
5、组织各类工程建设资料向当地主管局报备审批,包括用地申请、规划审批、环境评估等。
6、编制工程预算(概算)、项目具体工程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项目概算为项目具体投资额的最高上限,如有超出需另向政府说明情况,再行申请。
7、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委托》,委托地方住建局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
8、委托项目监理,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期间进行项目质量、材料、进度的监管。
9、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新建工程需缴纳建设用地费用及人防建设费、社会保证金等费用。
10、 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工程预算情况委托政府采购平台或经过政府批准的专业代理公司对项目进行招标。
11、办理施工合同 ,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约定开工时间,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12、工程施工管理,由学院(校)指定选派人员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代建公司负责项目具体的施工管理工作,包括:工期进度、工程质量、材料验收、工程技术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档案归档等工作。
13、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手续后报学院(校)申请项目验收。学院(校)依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可提请住建局组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实地勘察验收,相关隐蔽工程需有数据及图纸说明,并经各方同意后方可通过工程合格验收。
14、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好工程结算所需相关资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结算书、施工变更签证、开竣工报告,学院(校)授权同意后,由学院(校)协同施工单位共同报送由政府指定的审核机构进行评审后,出具《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报告》。
15、工程款支付,一般遵循双方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或进度款),工程经过最后评审结算后,扣除相应质保金后支付最后工程款。
16、工程档案归档,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适用学院(校)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装修、拆除等工程,所有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技术资料档案、施工图纸、技术变更、开竣工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全部递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17、工程决算,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后,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进行财务决算,有财务部门负责将项目投资转化为学院(校)固定资产。财务决算是整个项目管理与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学院(校)主管部门(承包企业或代建方)有义务配合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三、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院(校)基本建设内部管控制度,遵循国家(地方)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相关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提高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质量、使得内部管控合法、合规,审批程序(流程)责任清晰、管理到位,望各部门参照执行。
(一)新建工程
新建项目经学院(校)行政领导办公会(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并获得同意批复,组织项目有关材料向市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并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获得立项批复后向市财政资金申请批复。由学院(校)确定项目专职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同时,也可以依据项目资金额度以及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学院(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代建管理服务机构,并按照代建项目管理流程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招标代理、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
以下项目管理内容均参照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执行实施:
1、委托项目施工 图设计及造价概算(招标、委托)。
2、组织项目施工 组织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公开招标,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
3、项目竣工验收 地方住建局、学校、监理、设计、地勘、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工程结算 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5、工程款支付 项目完成工程验收和结算后,组织项目招投标文件、开(竣)工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结算报告等文件资料,报财务(财政)审核无误后,进行工程款支付。
6、项目档案归档 提供完整的项目前(后)期审批手续、验收文件、项目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照片)、施工技术档案、监理记录等必要档案资料。
7、项目交付使用后,执行合同约定质保期限。
8、配合财务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工作。
(二)校内改扩建(装饰)工程
1、使用部门向分管学院(校)领导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说明,由分管院领导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研讨,实地勘察需进行改扩建项目地点(位置)明确并统一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纪要)。由分管院长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党委会)通过,财务落实项目资金。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学院(校)确定项目专职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同时,也可依据项目资金额度以及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学院(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代建管理服务机构完成建设项目工作。
以下项目管理内容均参照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执行实施:
3、委托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造价概算(招标、委托)。
4、组织项目施工 组织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公开招标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
5、项目竣工验收 有使用部门参与、组织设计单位(人员)、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6、工程结算 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7、工程款支付 项目完成工程验收和结算后,组织项目招投标文件、开(竣)工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结算报告等文件资料,报财务(财政)审核无误后,进行工程款支付。
8、项目档案归档 由代建组织,提供完整的项目前(后)期审批手续、验收文件、项目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照片)、施工技术档案、监理记录等必要档案资料。
9、项目交付使用后,执行合同约定质保期限。
10、如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或进行装饰装修工程,需向当地住建局申请项目备案。
11、如大型投资项目需进行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应配合财务进行项目决算工作。
(三)校内维修工程(适用于各类维修工程)
1、由使用部门申报,总务科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项目和内容进行实地勘察现场,拟定初步维修方案(概算)和维修计划(时间),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申请资金落实。
2、大(中)型维修项目。项目管理,由学院(校)确定项目专职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并按照法定程序通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同时,也可依据项目资金额度以及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学院(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代建管理服务机构完成建设项目工作。
3、大(中)型维修项目,可委托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依据施工方案或施工图纸委托编制工程造价概算(招标、委托)。
4、组织项目施工 组织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公开招标。
5、项目竣工验收 提请使用部门参与,组织学院(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6、组织工程结算 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7、工程款支付 项目完成工程验收和结算后,组织项目招投标文件、开(竣)工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结算报告等文件资料,报财务(财政)审核无误后,进行工程款支付。
8、项目档案归档 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文件、项目竣工图纸(或施工前后的照片)、隐蔽工程记录(照片)、施工技术档案、监理记录等必要档案资料。
9、项目交付使用后,执行合同约定质保期限,屋面防水维修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三年,其他类项目双方商定。
(四)明确处罚制度
加强工程参建单位的约束管理,设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处罚制度 为了更高效有序地完成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地勘设计企业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对工程建设中不履行合同约定,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1、对地勘、设计单位没有按照学院(校)下达的书面设计任务书完成勘探与设计,造成工程使用功能不完善、返工造成损失的,学院(校)有权追究经济赔偿。
2、施工单位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不按图纸进行施工;违反施工工艺标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甲方发现一次扣除工程款500-20000元,除作出相应赔偿外、并责令其返工。
3、施工单位材料不按合同约定,未通过学院(校)方(承包企业或代建方)私自采购重大建筑材料,且材料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甲方除不予履行签字外,同时拒付该项材料工程款。
4、监理单位不按合同履行监理义务,在未告知学院(校)方(承包企业或代建方)的情况下,发现缺勤一次校方有权扣监理费500元;发生应属监理提前告知校方(承包企业或代建方)而没有告知的、有意包庇施工企业偷工减料、隐瞒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现一次扣监理费2000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进行经济索赔。
5、施工单位因个人原因,主观故意拖延施工进度,给学院(校)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校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进行清场处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在项目施工中,由于施工管理疏忽、职责落实不到位,给学院(校)甚至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合同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降低在工作中的履约风险,提高学院(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校)所属各系部及各职能部门以学院(校)名义与学院(校)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
第三条 学院(校)合同管理遵循合法性原则、事前签订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 学院(校)合同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统一指导、归口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学院(校)按照合同性质与内容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并按不同流程对其进行分级审批管理。
学院(校)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融资(贷款)合同,联合办学合同,涉外合同,学院(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政府招标合同(集中采购货物类除外),涉及学院(校)校名、校标及名誉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标的金额在30万元或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同,以及其他学院(校)认为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 学院(校)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承办和管理: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学院(校)综合性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二)人事科负责学院(校)人事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师资培训合同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三)财务科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学院(校)融资资金合同及对外投资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四)资产管理科负责委托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以及学院(校)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对外租赁、运作等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五)科研科负责学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技术合作项目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图书采购、图书服务、捐赠等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七)国际交流科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八)校企合作科负责校企合作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九)其他特定事项需要签订合同的,由学院(校)法定代表人就专门事项授权相应部门负责承办和管理。
(十)若机构变动(合并、分立或变更等)则根据新职能按合同业务类型划归相应机构归口承办和管理。
(十一)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承办和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校)行政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学院(校)合同事务,并根据学院(校)实际,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制度、合同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PDF或扫描件等)留存等制度。
第八条 各归口部门负责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承办和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和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学院(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行政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以及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院(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
(二)学院(校)内业务类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
(三)定期对学院(校)各部门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学院(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协助学院(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并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十一条 审计科在职责范围内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十二条 归口部门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合同签订之前归口部门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归口部门应从维护学院(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考察及验证后,方可开展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三)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同时留存与下述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为原件)。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等。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银行资信证明),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相应担保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五)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谈判或招投标内容一致,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学院(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服务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归口部门对合同实行编号管理。合同编号编制方式:四位或六位部门名称大写英文首字母(大写)%2B八位年月日%2B两位当日签订合同份数流水号(例如,行政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签订一份合同的合同编号为: XZBGS-201708
25-01)。
第十五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部门起草合同文本,经学院(校)主管领导签批后,报送行政办公室进行审查备案。重大合同由归口部门起草合同文本,经学院(校)主管领导签批后,报送行政办公室初审,初审后由行政办公室送学院(校)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应当在一周内反馈审核意见。审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纸质和电子版,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四)其他重要材料(如招投标文件、对方主体资格文件等)。
第十六条 学院(校)主管领导或法律顾问对报审合同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归口部门务必严格按要求进行修改。已通过审批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进行报审。
第十七条 在合同报审过程中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合同归口部门视合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相关部门会签,若需会签的由其直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若会签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向学院(校)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合同审查小组原则上应自接到会审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符合“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的重大合同,应当提交学院(校)党委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合同经审核修改无异议后,一般合同由学院(校)主管领导签批;重大合同按流程报院(校)办审核后由学院(校)长或由院(校)长书面授权院(校)主管领导签批。未经院(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按照审签程序
(一)一般合同按照审签程序:“归口部门起草合同文本→提交法律顾问审查(视情况)→提交院(校)主管领导签批→院(校)办审核→签订合同”。合同封面应设置“(一般)合同审签流程单”(附件1)。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院(校)主管领导须在合同审签流程单上签字。
(二)重大合同按照审签程序:“归口部门起草合同文本→部门会签(视情况)→合同小组会审(视情况)→提交法律顾问审查→提交审计部门审查→提交院(校)长办公会(视情况)→院(校)办审核→签订合同”的审签程序。合同封面应设置“(重大)合同审签流程单”(附件2)。归口部门(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审计部门、学院(校)主管领导、学院(校)领导须在合同审签流程单上签字。
第二十条 以学院(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公章。行政办公室凭“(一般)合同审签流程单”或“(重大)合同审签流程单”原件用章,并在用章时同时留存此单原件备案。合同文本两页纸张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公章由学院(校)行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院(校)公章时,必须有学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审签流程单上的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用章时必须向学院(校)行政办公室提供合同审签流程单原件和合同文本原件(至少4份)。用章时或者用章后一个月内向行政办公室送交合同原件(1份),并由行政办公室统一送交学院(校)档案馆存档。行政办公室应在收取留存生效合同原件的同时,保留该合同的电子文档(PDF格式)。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范本的,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范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范本的,归口部门可以制定学院(校)业务类标准合同范本,并经学院(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归口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并保存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有关材料,并于每年度末填报《合同履行情况跟踪表》(附件3)。学院(校)行政办公室对归口部门年度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学院(校)合同履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归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二)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三)经学院(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各归口部门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学院(校)分管领导。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瞒报。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校)所属各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造成学院(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院(校)利益损失的。
(三)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或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院(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玩忽职守未尽注意义务, 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致使学院(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院(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校)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院(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PDF或扫描件等)以及合同订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由归口部门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后送交学院(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校)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一般)合同审签流程单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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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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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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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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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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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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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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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归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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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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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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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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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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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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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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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用章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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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行政办公室凭此单(各项签字意见均“同意”)用章,并在用章时同时留存此单备案。2.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学院(校)方至少持有2份原件,用章部门用章后留存1份,归口部门合同事项完结后交档案室存档1份。3.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按领导分工权限对不同类型合同进行签批。
附件2:
(重大)合同审签流程单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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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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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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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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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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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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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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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归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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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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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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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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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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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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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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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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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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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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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用章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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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行政办公室凭此单(各项签字意见均“同意”)用章,并在用章时同时留存此单备案。2.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学院(校)方至少持有2份原件,用章部门用章后留存1份,归口部门合同事项完结后交档案室存档1份。3.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按领导分工权限对不同类型合同进行签批。
附件3:
合同履行情况跟踪表
承办部门: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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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讫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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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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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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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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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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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内容 (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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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情 况 |
承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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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合同承办部门对本表内容应据实填写。2.合同履行期内,承办部门每年12月15日之前填写本表,并报送学院(校)行政办汇总备案。